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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

  七、资源保护与利用

  (一)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按规定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并通过相应评审,严格按设计开采,确保叶蜡石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

  (二)矿山开采的回采率应达到设计要求。地下开采矿山矿井设计回采率必须大于75%,露采矿山设计回采率必须大于90%。确因地质条件复杂,达不到上述回采率要求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必须作专门的论证。

  (三)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应在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中包含优矿优用、低品位矿石利用和开拓产生的废石及剥离表土综合利用方案。鼓励开采薄矿体、贫矿体,严禁采厚弃薄、采富弃贫。

  八、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设置叶蜡石采矿权时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踏勘,并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估、采矿权评估等,必须分别通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批,报上级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二)各级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对当地叶蜡石矿山开采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设和扩建叶蜡石开采项目,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通过相关审批手续。

  (四)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局不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叶蜡石矿山企业名单。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叶蜡石矿山,地开石、伊利石矿山可参照执行。

  (二)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根据行业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开采准入条件(试行)

  为合理开发普通建筑石料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制订本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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