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石灰岩矿山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浙江省叶蜡石开采准入条件(试行)
为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叶蜡石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产业政策定位
叶蜡石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综合评价、综合利用、优矿优用。鼓励勘查开发玻璃纤维、雕刻等用途的叶蜡石资源。禁止三氧化二铝大于或等于16%的叶蜡石矿区作单一水泥配料开采。
二、矿山设立原则
矿山设立应符合分区管理原则。矿山应位于开采区内,严格限制在限采区内新设矿山,严禁在禁采区(禁采地段)内建矿山。具体按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分区管理办法执行。
三、地质勘查程度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
(一)新建和扩建叶蜡石矿山,矿区(床)必须是已经过地质勘查和相应的可行性研究。地质勘查程度,大型矿区(床)应达到勘探,中、小型应达到详查。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有资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新建或改扩建叶蜡石矿山,矿区(床)查明的叶蜡石资源储量(矿石量)应大于或等于12万吨。小于12万吨的单独矿点,不准新建独立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