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4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各地质勘查单位,各矿山企业:
为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石灰岩等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山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现将《浙江省石灰岩开采准入条件(试行)》、《浙江省叶蜡石开采准入条件(试行)》和《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开采准入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浙江省石灰岩开采准入条件(试行)
为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石灰岩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矿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以及《浙江省石灰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石灰岩资源政策定位
石灰岩资源勘查开发实行“优矿优用”,氧化钙大于或等于45%的,严禁作普通建筑石料开采。
二、矿山设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