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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4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四)大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防灾减灾工程,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快省级飞机人工增雨基地和鲁西北、黄河三角洲、济南南部山区、半岛丘陵地区地面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技术示范基地建设,构建全省立体化人工增雨防雹作业体系。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为抗旱救灾、缓解水资源紧缺、保护生态环境等提供保障。要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基础上,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不断拓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域,开展针对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以及人工消雨、消雾、防霜冻等科学实验。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给予经费保障,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全省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我省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及其造成的灾害损失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相互关系、成因分析和灾害风险评估,做好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根据各地气象灾害特点、发生发展规律和防灾抗灾能力,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防灾减灾措施。加强气象灾害隐患排查与整治,定期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山区、港口、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巩固防灾减灾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海堤、水库、防汛设施、城市防洪排洪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建设,严格按照有关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建立和完善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区域的监测监控系统,切实加强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设施、重大油气输送与储运设施、重要水上和陆地交通线路、重要通信枢纽等基础设施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险情,加强对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设施的除险加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大力推广应用海洋天气警报系统,提高海上船舶、作业平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能力,加强沿海地区防风、防浪、防风暴潮等工程建设,切实增强防御海洋气象灾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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