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4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7〕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加强气象服务基础建设,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切实做好我省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地处沿海和黄河下游,是气象灾害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平均每年因各类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3%-6%。干旱、洪涝、台风、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风、大雾、霾、沙尘、高温热浪、低温冷害等灾害每年都不同程度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山洪灾害等也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呈多发突发趋势,各类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产生的影响将日趋加重。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省的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