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抽奖方式、中奖概率、抽奖时间、中奖信息,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凡虚构奖品、赠品价值的,在可确认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零售商索取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超出其实际价值部分的现金赔偿。
第十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退换货,不得给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十一条 凡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均视同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 经贸(贸发)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各部门密切配合,运用各部门职能,开展宣传培训和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执法检查,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加强零售企业自律,促进零售商诚信经营;认真做好信息汇总报送和零售商促销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消防监管,督促零售商切实落实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确保消防疏散通道畅通及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加以整改,做好应急防范;加强治安巡查及对大型促销活动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促销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的促销行为,促进零售商规范促销。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零售商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纳税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各类借促销活动偷逃税款的行为。
第十六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零售商价格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促销活动中各种价格欺诈行为;要督促零售企业建立健全促销活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零售商违反《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不作为或者违法违规作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其工作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和监察部门反映,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下级行政机关应该查处而不查处的零售商违法促销行为,其上级行政机关应督促下级机关查处,必要时可直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