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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7〕63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

  商务部等五部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以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积极贯彻,对改善我省的消费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省各地零售商违反《管理办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给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消费的环境,促进我省流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和《若干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
  为了使广大零售商和消费者都能了解掌握《管理办法》和《若干规定》,各地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统一步调,加大力度,讲究效果,做好宣传工作,努力取得宣传工作的整体最佳效果。要充分重视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借助并配合当地媒体,采用充实丰富的内容和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大力宣传《管理办法》和《若干规定》。各地要结合“诚信兴商宣传月”,在今年9月中下旬联合集中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举办零售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其他有关人员的培训班,纠正各种错误认识,提高零售企业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若干规定》开展促销活动的自觉性。培训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牵头负责设区市市区零售企业的培训,县(市)经贸(商务)局牵头负责所在地零售企业的培训。
  二、加强促销监管
  加强监督,严格管理,是防止和纠正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的关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和《管理办法》及《若干规定》的要求,始终把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各地由经贸部门牵头,在今年9月25日到10月10日开展一次联合检查。检查中要根据被检查企业的情况逐个企业填写《零售商促销活动检查表》(见附件1),并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切实整改。请各设区市经贸委于10月30日前将联合检查工作总结(包括附件2《零售商促销活动检查情况统计表》)报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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