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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强化生猪防疫。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根据防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由各级财政按原定比例负担。对免疫注射费用,由辖市区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免疫效果监测等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各地要参照相关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除省级以上补贴外,其余由辖市区财政承担,补助到户(场)。对每年集中大消毒行动所需的消毒药品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监管。要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要加强对疫苗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由于生猪生产恢复需要一段时间,做好今年下半年生猪等副食品供应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各地要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为保障今年下半年特别是中秋、国庆“两节”猪肉供应,加大生猪产品储备能力,储备充实到不低于居民7天消费量。采用活猪储备的方式,由政府与养殖户(场)签订购销合同,确定保护价。履约期间,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的,农户按市场价销售,低于保护价的,政府补差,以缓解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供应紧张问题。鼓励生猪经营户与主产区建立协作关系,健全应急调运机制,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引导群众食用冷鲜(冻)猪肉,科学消费。

  (二)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要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抽检力度。对外地调入生猪车车抽检,检测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对抽检出的阳性作无害化处理,并追究调运人员的责任,确保质量安全,防止重大中毒事件的发生。清理整顿生猪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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