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8.市场举办者应当依照《南通市消费争议先行赔偿管理办法》与场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争议先行赔偿保证金,并就消费争议先行赔偿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9.市场举办者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分类监管的规定,建立经营户信用管理台帐,并建立市场各类信用公示制度,公示市场交易规则、服务公约、经营者信用记录、当日市场商品质量检测情况等内容。

  10.市场举办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

  11.市场举办者必须按照市场规模配备场内管理服务人员。农贸零售和批发市场每20至30个摊(商)位配备1名卫生保洁员,每30至40个摊(商)位配备1名日常事务管理员;其它市场每30至50个摊(商)位配备1名卫生保洁员,每40至50个摊(商)位配备1名日常事务管理员;设置电子监控管理的市场,可依据需要配备日常事务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统一佩带管理标志。

  12.市场举办者应当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或者流动经营行为;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13.市场内应实行全天候保洁制度,农贸零售市场每天早、中、晚开市前和落市后要全面清扫或冲洗,地面和柜台保持整洁,台面无铺垫物,店面房内、柜台、摊位上下无上市商品以外的杂物,市场每周大扫除不少于1次。

  14.市场内垃圾全部实行密闭化,固定摊位的垃圾实行桶装化,自产自销摊位的垃圾实行袋装化,垃圾桶装、袋装率均达100%。场内待运垃圾密闭存放,每天清运不少于2次,并做到日产日清。

  15.建立厕所清扫保洁消杀制度,蹲坑、便池内无积粪、无尿垢。厕所内无蜘蛛网、无蝇蛆,基本无臭味。粪池密闭有盖,不漫溢,粪便及时清运。

  (二)场内经营管理规范

  1.经营者必须守法诚信经营,遵守与市场举办者约定的经营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2.经营者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照章纳税、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

  3.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卫生许可、产品合格证、商标、专利等证明,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商品购销台帐。不得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三无”商品、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它禁止上市销售的商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