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通政发〔200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已经2007年8月24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南通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
为推进现有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指导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提升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水平,保持和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就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作如下规定:
一、市场设施建设基本标准
(一)市场建设规模
1.农贸零售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主城区应以2~3万居住人口设置1家营业面积1000~20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米左右的农贸市场。中心农贸零售市场的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的产业特点、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大型综合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应达到10000平方米。
3.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的产业布局、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商品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市场经营布局
1.农贸零售市场应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进行分类,合理布局交易区域。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分类设置交易区域。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