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7年江西省重点污染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7年江西省重点污染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赣环发〔2007〕1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各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

  为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重点污染监控企业的确定、监测和监管工作,在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我省国控重点监控企业的基础上,依据2005年、2006年全省环境统计数据,筛选出废水、废气重点污染企业和需要重点监管的污染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现将《2007年江西省重点污染监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环境管理、监督监测工作要求如下:

  一、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环境管理工作。《名单》中确定省级重点污染监控的废气污染源145家(含国控重点138家),废水污染源86家(含国控重点81家),污染集中处理(处置)企业17家(含国控重点3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帐,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具备采样监测条件。所有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都要按要求安装与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的自动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要加强对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的环境监测工作。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是监督性监测的重点,所在地的市、县环境监测部门至少每季度对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没有监测能力的,由设区市环境监测部门执行;有条件的,要每月监测一次。监测结果要与自动监测数据比对,并及时进行分析。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企业所在地市、县环保局,县监测的数据要报送设区市和省环境监测部门,市监测的数据要报送省环境监测部门。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对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应适当选取不通知被监测单位的突击监测方式。

  三、要加强对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要把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作为执法监督的重点。所在地的市、县环境监察机构至少每月对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和自动监测、监督性监测数据,会同有关部门逐月核定其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并据此征收排污费。省环境监察局进行重点抽查。发现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浓度或总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对有治污设施但主要污染物仍超标排放的,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对无有效治污设施的,要责令停产治理;对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偷排、漏排的违法企业,必须严格依法要求整改和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