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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工业节能减排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四、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与统计、监测、监察体系。认真贯彻落实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提出产值能耗或产品单耗限额标准,2007年底前出台《武汉市工业能效指南》和《武汉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考核办法》。统计部门要突出抓好五大高耗能行业和65户重点耗能企业的统计监测,建立和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环保部门要制订并实施污染减排的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完善统计、监测和考核制度,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控,有效遏制企业偷排、超标排污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市财政、环保、科技、质监、统计、物价局等部门要围绕工业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市经委、市环保局分别负责全市工业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十六、完善促进工业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2008年先期安排1000万元,支持工业节能减排项目。积极服务企业,协调落实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项目和产品享受各类税费减免和抵扣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采购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逐年提高对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比例。
  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的服务体系建设。通过财政性资金的引导,指导协调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对工业企业节能减排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市各工业促进办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及时跟踪行业动态,做好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做好节能规划。指导企业开展能源平衡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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