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方案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工致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六)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金正常调整机制。从1996年开始基本养老金按全省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五、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伿。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调剂使用。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和管理费。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局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实际征缴基金的4%上缴省社会保险局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实际征缴基金的3%9比例暂定2年)上缴省社会保险局,用于各级社会保险局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费用。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每年结算1次,各级社会保险局的结余额除留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特种定向债券。养老保险基金劳动的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专项基金,优秀作品组织和个不得挤占和挪用。对不按规定擅自增加、减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或擅自少发、多发养老金的,以及随意提取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和省社会保险局分别是城镇企业职工养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工作中,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规定和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规划和法规、规章的实施。省社会保险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管理等业务工作,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基金调度、调剂和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下拨工作;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的保值增值营运工作。
(二)地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市9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局负责本区域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社区组织共同信而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基本养老金的发放过渡到由社会性服务组织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