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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时,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120,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方案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方案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3、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方案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养老金以1994年底以前不同工作年限的一定百分比计发;第二部分养老金按本方案实施后个人帐户储存额乘以系数除以120计发,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百分比)+(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4、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退休时按本方案计发基本养老金。
  本方案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方案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5、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二)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方案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退休时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本方案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局按本方案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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