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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发[1995]50号)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各类城镇企业职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统一、政事分开、管理和服务社会代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部委所属的企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赣部队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上述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也应参加基本养第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部分积累的模式,全省统一比例筹集
  (一)目前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和实行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的企业,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3%的比例按月缴纳)。今后,企业缴费比例逐步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交总额的21%按月缴纳,调整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工交水平的提高,今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4至5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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