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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

  57、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企业代为发放,也可以委托金融服务机构或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发放。
  58、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上年度收支情况,确定缴费年度收支数额,经试算平衡后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逐级汇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再逐级下达执行。下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必须严格执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收支计划需要调整,应逐级上报,由社会事业管理局统一调整。
  59、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10%上缴所属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其中市、县(区)上月实际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3%留作地市级调剂基金。
  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并从本级上月实际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3%作为地市级调剂基金。
  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15日前将所辖市、县(区)加地市本级上月实际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7%,上缴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其中全省实际征缴基金总额的4%作为省级调剂基金。
  60、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内有缺口的,由所必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10日前在地市经调剂基金中进行调剂平衡,仍有缺口的,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20日前在省调剂基金中调剂。
  经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批准所辖市、县(区)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不敷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在地市级调剂基金内进行调剂平衡。
  61、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累计结余金,除留足两个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外,80%左右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特种债券,仍有余额的,应存入当地银行或认购国家债券。
  62、养老保险基金营运办法另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基金营运所得净收益并入基金。省级以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得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运营。
  63、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费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全省实际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统一提取。每季度以上一年度实际征缴基金总额的季平均数预担管理费,年度未再按全年实际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进行结算。管理服务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厅另行制定。
  64、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转入财政厅在银行单独开设的“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费专户”,实行专户监督,该专户在银行计付的利息应结转“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费专户”。
  省财政厅应根据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费用款计划按月及时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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