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改革方案》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原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方案》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可按《改革方案》的规定执行。
50、《改革方案》实施前已离休、退休(职)人仍执行有关规定已确定的离休、退休(职)费。《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列入退休费用统筹支付的离休、退休(职)人员,《改革方案》实施后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继续按原规定的统筹项目和原规定的标准拨付离休、退休(职)费用。
51、《改革方案》实施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改革方案》实施后批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退休当月按当月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应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52、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改革方案》实施前已离休、退休(职)费用和《改革方案》实施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按全省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测算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改革方案》实施后批准的离退休人员,从批准离退休的第二年起享受调整待遇。
调整待遇时,国家同期有规定调整待遇的,国家规定高于调整机制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低于调整机制标准的,按调整机制执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
53、《改革方案》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标准在社会统筹基金中拨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
五、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54、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六、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55、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实行省、地市、县三级核算,建立省、地市两调剂基金。
5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原则上实行全额收缴和全额拨付。企业和职工个人根据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的缴费额按月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每月拨付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