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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

  43、《改革方案》实施后转入企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和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比+生活补贴)*(1+10%)+物价补贴]+[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转入企业工作的,以套入企业的标准工资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的标准工资。转业、复员、退伍军以以转入企业时第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标准工资。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和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转入企业前的工龄或军龄视为连续工龄,计发的百分比和系数根据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查照《改革方案》附件1、2。
  44、《改革方案》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性奖励或由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改革方案》实施前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并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时,按国家有 关规定提高计发百分比。
  45、《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方案》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按本人全部缴费的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两个半月补助费或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在计发生活补助费时,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尾数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46、《改革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7、《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满10年,或《改革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累计满15年的职工,在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企业参照《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计发并支付退休费。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48、《改革方案》实施后,因工致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费用统筹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未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统筹的,由企业按国家原有关规定支付工伤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不予保留,待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改革方案》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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