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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

  39、《改革方案》所指的缴费年限是指《改革方案》实施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40、按《改革方案》规定计发养老金,在确认连续工龄、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全部工龄)时,以月为单位进行算,累计每满12个月为1年。
  41、《改革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累计满15年的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时,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120,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42、《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方案》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职工,其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百分比+生活补贴)*(1+10%)+物价补贴]+[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1)标准工资是指经劳动部门核准的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1994年底没有标准工资的,以1994年度本人缴费月平均工资的80%作为1994年底本人的标准工资。1995年9月30日前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新招收的学徒工,以其定级后的标准工资作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的标准工资。
  (2)1995年9月30日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和验收,并按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以后的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以岗位工资加技能工资之和作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基数。
  (3)1994年底以前参加了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改革方案》实施前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在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作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基数。具体办法另文下发。
  (4)百分比是指根据本人在《改革方案》实施前连续工龄查照《改革方案》实施前,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百分比为零。
  (5)生活补贴是指按劳动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的5元,省财政厅赣财文[1991]170号文件规定的5元。
  (6)10%是指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退休费的百分比。
  (7)物价补贴是指按省物价局赣价综字[1993]14号、1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按省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赣财商字[1995]37号文件规定的8元粮价补贴。
  (8)系数是指《改革方案》实施前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全部工龄和缴费年限查照《改革方案》附件2所对应的系数。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缴费不满1年时,按缴费1年查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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