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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

  31、职工调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或参军、入学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不封存。封存期间,继续计算利息。
  32、职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由部队转业、复员 、退伍分配到企业工作的,从报到之月起建立职工个人帐户。
  33、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基本养老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予以保留。再缴费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中断缴费期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3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养老金后的余额继续计算利息。
  3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养老金。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中华人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办理。
  36、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
  37、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在《改革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按规定缴费累计满15年,或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加《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事业来管理局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1)男工人、干部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8、《改革方案》中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是指:(1)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2)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改革方案》实施前,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改革方案》实施前,企业按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而未参加的,或虽已参加但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必须按规定期限进行补缴。不按规定补缴的,相应核减职工计发第一部分养老待遇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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