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职工与企业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可向企业缴纳的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个人所得税。
2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24、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从1995年10月1日起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5、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其实际缴纳金额全额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虚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8%和职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划转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6、职工个人帐户内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划转记放的部分,今后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
27、企业和职工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记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和职工欠缴比例相应核减。
28、企业和职工补缴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补缴的部分全额记入个人帐户,企业补缴的部分根据补缴金额按比例分别记入个人帐户和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滞纳金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29、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历年累计储存额每年3月31日按省政府公布的“养老基金保值率”结算利息。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本缴费年度划转记入的储存额每年3月31日按省政府公布的“养老基金保值率”的40%结算利息,本缴费年度划转记入个人帐户“历年累计储存额”栏。
30、职工养老关系的转移按以下规定办理:
(1)职工在同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辖范围内企业间调动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由调出单位转到调入单位。
(2)职工在本省境内跨市、县(区)调动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及养老保险关系由调出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转到调入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3)职工调入、调出本省,在国家没有具体规定前,按对等原则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
(4)《改革方案》实施前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本省内异地调动的,不作转移。跨省调动的,按对等原则办理。
(5)职工在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与我省企业之间的调动,按照跨省调动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