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私营企业及实行国有民营、公有民营企业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企业和个人均以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9、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失业后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按参加工作次月(全月)工资收入计算。同时核增企业缴费基数。
10、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到企业工作的,从报到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按报到当月(全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同时核增企业缴费基数。
11、在企业内部实行退养的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病假的职工,企业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2、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行政关系所在企业必须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3、职工符合法定正常离退休条件的,从批准离退休次月起,按其上月本人月缴费工资核减工资核减企业缴费基数。
14、职工因调离、失业、参军、入学、死亡等原因,与企业中断劳动关系时,从次月终止缴费,并按该职工缴费基数核减企业缴费基数。
15、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16、企业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关系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所在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要采取银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按月向企业收缴(免签收缴协议书),开户银行应视同在职职工工资以优先顺序扣款,企业不得拒付。
17、对破产、倒闭企业,在财产清算时,应优先清偿企业所欠的基本关系保险费及利息,拨交给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用于支付和倒闭破产倒装企业中已离休、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18、企业拍卖时,买方必须将卖方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划给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企业在租赁、承包和兼并时,承租、承包方和兼并方必须承担该企业全部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责任。
19、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发出局面催缴通知或公告,限其在30天内补缴。对逾期不补缴的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可通过银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缴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2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企业减缴、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书面申请,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严审查,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批准后,可以缓缴,并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必须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缓缴期内,不罚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