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
(赣劳社[1995]19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文件发布的《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根据《改革方案》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部委所属企业、驻赣部队企业,我省驻外省办事机构未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的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等,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2、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十一个国家部委直属国有企业暂不纳入实施范围。上述系统的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3、国有农、林垦殖场、良种场、畜牧场、水产场等农业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参照《改革方案》,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4、实施范围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以及离休、退休人员和巳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属实施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5、企业必须每月按本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于当月10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为企业月平均工资总额。
6、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4至5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中最终 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工资中代扣。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范围计算。
7、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区、省辖市(以下简称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