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行动
各区及相关部门要坚持“打、防”结合的办法,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行动。一是明确目标,层层负责,使监控管理工作覆盖到基层,实现群防群治;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发动广大市民举报私宰行为,支持屠宰管理工作,普及鉴别不合格肉品知识,引导市民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觉抵制私屠滥宰活动的能力;三是加强对城郊结合部房屋出租户的管理,严禁出租户向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场所;四是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恪尽职守,毫不松懈地加大对本辖区内零星散宰行为巡查力度,做到勤查、深挖、严打,始终保持对私屠滥宰活动的高压态势。
(二)加强屠宰厂(场)的管理,不断提高肉品质量
市、区商务部门认真抓好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引导督促企业完善规章制度,改造生产设备,严格加工标准,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的自检工作,坚决做到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不采购、不进厂、不宰杀,肉牛宰杀不注水及其他物质,经检验质量不合格肉品不出厂。从事清真屠宰的企业还应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各定点屠宰企业要强化自律意识,切实采取措施,实行全程质量安全控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定点屠宰企业要加强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强化企业管理,调整产品结构,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实现精深加工,并积极开展HACCP体系的认证。同时,要更新观念,实现品牌销售,做强做大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
按照商务部制发的《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企业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工作。
(三)严格实施准入制度,确保肉食品安全
对外埠进入我市的生猪,市、区农业(畜牧)部门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施检疫,并加强对“瘦肉精”的监测,加大监督检测批次和处罚力度,一旦检出含有“瘦肉精”的生猪,立即通知屠宰厂禁止宰杀,并及时告知生猪原产地,暂停进入武汉市场销售。参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牛羊肉品的准入制度,坚决遏制注水和其他物质的牛羊肉上市。
市、区工商和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肉品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监管。严格实行索证索票查验制,对不合格肉品实行退市制度,用肉单位要建立购肉登记制,完善肉品的可追溯体系,防止肉品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对市场及用肉单位的宣传和检查,坚决遏制病害肉、注水肉和未经检疫检验肉品流入市场及用肉单位。
对准许进入我市销售其产品的肉类企业切实加强监管,并对企业实行年度复审制度。对屡次发生肉品卫生、质量事故的企业,取消其在汉销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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