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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7〕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为出发点,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市牲畜屠宰管理水平,推进屠宰行业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目标
  (一)提高屠宰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
  1.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继续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72号)要求,努力实现“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常态管理,提高水平”的工作目标。
  2.依据我市城市发展规划,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适度集中的原则,制订2007-2010年生猪屠宰厂设置规划,合理确定现有生猪屠宰厂(场)数量。同时,加快对屠宰企业改造的步伐,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在3年内,远城区乡镇屠宰厂(场)全部实现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屠宰。培植扶持1-2个年屠宰生猪超过80万头的大型屠宰加工企业。
  (二)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净化牛羊肉食品市场
  1.对全市牛羊屠宰厂(场)实行定点管理。牛羊屠宰厂(场)设置的有关条件和审批程序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市中心城区拟设置3-5个定点宰牛厂(场);远城区城关地区各设置1个宰牛厂(场);远城区乡镇除自宰自食外,原则上不设宰牛厂(场)。
  2.进一步净化牛羊肉食品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严防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肉产品上市销售。
  三、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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