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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伤病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伤病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赣劳计[1996]39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南昌公司:
  你司所属荡坪钨矿(96)荡劳险字08号关于企业伤病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医疗终结后有关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病伤在家长期休息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部发(95)309号文第8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伤病职工医疗终结后如何处理问题。按照修订后的《江西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企业职工伤病医疗终结后,均应由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对于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后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办理退休手续;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由企业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对患病及非因工负伤职工,可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规定办理;即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6条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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