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其他审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不得圈阅;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并签署日期表示已阅知。
八、各部门和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采用规范的公文格式,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签发),并在公文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不得以本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名义或者内部签报、白头信函、要事简报等形式代替正式公文报送。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越级请示和无文头、无发文字号、无签发人姓名、多头主送的请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将退回报文单位按要求重新办理。
九、各部门和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及时,其中一般公文应当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紧急公文应当于印发当日送达,因情况特殊不能当日送达的,可先通过传真送达并于次日将正式文件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因报文单位报送不及时造成误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负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属于本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或者单位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对属于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按业务归口的原则,直接送请主管部门处理,不得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部门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商洽,不得报请市人民政府转办。
各部门和单位需要请示市人民政府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由及其依据,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同时,应当给市人民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2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或者单位的办理过程。
十一、各部门和单位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延误。凡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毕回复;凡没有规定具体办理时限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公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毕回复,回复时须附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转办通知单复印件;确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毕回复的,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书面说明原因及办理进展情况。对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实行严格的公文督办制度,对各部门和单位接到公文处理书面督办通知后,逾期仍不回复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