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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复审的公文稿,应当一律先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同志审核把关,再按其签批意见送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签。
  三、坚持精简公文原则,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的数量。对上级政府已发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已公开发表的文件,有关部门只提出一般性贯彻要求,或者只是照抄照转的,不再发文;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以往印发的文件已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贯彻执行中没有发现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的,不再重复发文。
  四、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要求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外,原则上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对涉及面广、需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配合的重大事项,经主要责任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批复建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的委(办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全市性会议上的讲话,凡在会上印发的,原则上不再以文件、《武政办通报》形式印发,由市各有关部门传达;确需重新印发的具有全局性、指导时间较长的重要讲话,可以《武政办通报》形式予以印发。
  六、召开研究一般事项、通报工作情况或者务虚性的会议,不发会议纪要,由各与会部门和单位按会议精神分头落实。确需制发会议纪要的,必须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要按此执行的重要事项和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其中,政策性较强以及需要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的事项,在会议纪要中只能作出原则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同时,要严格控制会议纪要发送范围。
  七、各部门和单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问题、报告情况、商洽公务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负责签收、登记、分办。需要办理的请示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统一填附《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笺》后,按程序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同志审核并按其审核意见分送业务对口处室办理。其中,平件当天送审,急件随到随送。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登记和业务对口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的请示件,不得送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紧急事项外,各部门和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主送机关一律写“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同时送几位领导同志,以切实控制公文处理中的“审批倒流”和“体外循环”现象。若遇特殊情况,直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的公文,仍应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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