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武政办〔2007〕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理顺行文关系,规范公文格式,严格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和政府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省、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范。
  一、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必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的事项。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上行文经分管副秘书长或者秘书长签批给分管副市长审核后,一般由市长签发;下行文经分管副秘书长或者秘书长签批给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平行文经分管副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的,分管副市长应当签署意见后报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同志或者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一般由秘书长签发;文中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面广且超出本人分管工作范围的,分管副市长应当签署意见后报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及处理机关内部事务的公文,按职责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者签发公文的意见须明确、具体,应当签署“拟同意”、“同意”或者其他具体意见,并署上姓名和日期。
  二、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稿,在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签之前,应当统一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对口处室统一填附《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电报)送审稿首页》并对文稿进行审修(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者需要从法律方面审核的其他公文,还需转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秘书二处进行复审。如被复审的公文稿不符合要求,属一般性问题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可直接处理;需作较大改动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附上具体修改意见,退给拟文部门或者单位按要求进行修改。各部门和单位代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的公文稿,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在报送代拟公文稿之前会商取得一致,并在公文稿上加以注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