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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会议公务活动工作规范的通知

  二、市人民政府公务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公务活动是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开展调研、检查,参加会议,出席市人民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开工、竣工仪式,重要会展活动开幕、闭幕式,接待,公务出差,参加外事活动等活动的总称。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公务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同时参加的公务活动或者分管副市长参加的公务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对口联系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处室按程序协调安排。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应当按照先急后缓、外事活动优先、上级活动优先的原则,合理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的公务活动。
  (三)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各项公务活动,必须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签或者备案。
  (四)确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公务活动,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参加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秘书长之间应当相互支持补位。
  (五)上级领导机关,兄弟省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来电、来文、来函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公务活动,由秘书一处负责填写《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务活动处理签》,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签或者按业务对口原则,将公务活动任务转有关处室办理,有关处室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秘书长或者分管副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审批。
  (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各项公务活动,需提前1周将书面邀请函、请示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登记后,按业务对口原则转有关处室办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是否参加该项公务活动,由具体承办处室回复来文单位。凡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的公务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
  (七)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大公务活动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或者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统一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协调会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公务活动任务,做好各考察参观点的接待、稳定工作;协调会后,应当及时印制接待(工作)手册,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活动考察路线,到各考察点现场踏勘,衔接好考察路线和考察点安排。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应当根据公务活动实施方案,及时向市领导报告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心及着装要求等,同时落实市领导主持辞、讲话稿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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