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部门人员必须是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可带1名工作人员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带其他工作人员。因故确实不能参会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须提前向市长请假,副秘书长向秘书长提前请假,部门领导须在会前1天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并安排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参会。
(十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实行候会制度。参会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应当按照会议拟定时间提前10分钟到会。会议在讨论前一议题时,后一议题的参会人员在候会室等候。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提前退场或者临时请人代会,确有紧急情况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开会场。
(十五)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汇报人一般应当为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要突出主题,汇报时间一般为10分钟,不超过15分钟,如需要播放多媒体,应当在汇报前安装调试好,汇报时间最多不超过20分钟,其它相关部门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十六)会议工作人员会前要做好会场布置等工作。会议期间,由会议工作人员负责签到、引导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同志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所有与会人员要自觉关闭各类无线通讯工具。会议期间,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会场约请领导同志、传送文件,确有紧急情况的,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代办。
(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均制发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制发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应当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并送审。会议纪要应当简明扼要,表述准确,主要记述议定事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按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同志审核,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市长委托秘书长签发。
(十八)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需要制发会议纪要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承办处室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并送审。会议纪要应当简明扼要,表述准确,主要记述议定事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十九)市人民政府会议议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和各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会后两个月内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办检查,并拟定《政府情况通报》,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
(二十)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议定的事项,在未完成法定程序和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扩散和传达,会议印发的材料,要妥善保管,涉及秘密以上等级的材料,在相关议题审议结束后,由汇报单位收回;需要公开报道的事项,应当及时报道,新闻稿须报请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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