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提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和各区人民政府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需以正式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对口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者市长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收集汇总并负责做好会务工作,通知汇报部门做好议题材料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和各区人民政府拟提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对口处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对口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批后,做好议题所涉事项的协调、材料准备和会务组织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于会前4天,按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意见和轻重缓急顺序,合理编排会议议题。属于紧急突发性事项的议题,按急事急办的原则即时按程序报批。每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为3个,最多不超过4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收集汇总议题后,提出《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安排》(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同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审定。市长离汉期间,报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经市长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及时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安排》报送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办公室负责人,通知各参会单位。会议通知采取书面方式,紧急情况可电话通知。
(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和各区人民政府对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主动与相关单位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列明各方理由,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会前,汇报单位要将汇报材料分发相关部门,以便与会部门准备发言意见。
(十一)加强协调和审核把关,做到“四种议题不上会”,即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能够研究解决或者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不上会;主办部门会前未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未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的不上会;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法参会或者未能按会议要求的规格和时间报送会议材料的不上会。
(十二)汇报单位根据协调情况,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主题明确,依据充分,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建议明确具体,有的要提供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附专家咨询意见。汇报材料应当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签后,由汇报单位采用国际标准A3型(420mm×297mm)白纸双面印制,对折后左侧骑缝装订。汇报材料左上方注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字样,凡涉及秘密以上等级的会议材料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内部材料,应当按保密规定在材料右上角注明秘级并编号,会后由汇报单位收回。汇报材料的标题用二号小标宋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标题下方分两行注明汇报单位全称和汇报日期。对提交会议审议和讨论的文件稿,须有起草说明,并在正文标题下方用括号标注“草案”或者“送审稿”字样。汇报材料不署单位负责人姓名,不用单位文头纸,不得出现缺页、漏页、字迹不清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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