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会议公务活动工作规范的通知
(武政办〔2007〕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会议公务活动工作规范》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会议公务活动工作规范
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范。
一、市人民政府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会议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的总称。
(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各区人民政府区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外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武汉警备区一名主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分管领导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监察局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3-4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周召开1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视工作需要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领导对口联系处室负责具体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