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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7〕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7〕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清化工行业的特殊性,认真分析本地区、本系统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狠抓薄弱环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部署,层层动员,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不断提升对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各级领导同志要深入化工企业第一线,检查和帮助基层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其整改安全隐患,切实抓好化工安全生产工作。
  二、紧急行动,立即开展化工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治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全面开展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迅速组织本区域、本行业和本系统的化工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和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整治的重点是规章制度是否落实、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是否满足岗位操作要求、企业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应急管理是否到位、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等方面。对整治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要由领导负责,定人、定时、定要求、定措施、定资金进行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要制订预案,加强监控。特别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企业要坚决关停,不符合“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对未按规定建设事故应急池的化工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否则予以关闭。
  三、突出重点,做好化工企业搬迁和应急管理工作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订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计划和方案,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要加快搬迁步伐;对有发展潜力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土地、金融等多种政策,鼓励和引导其分批搬迁;对发展潜力不大、目前规模达不到国家要求的化工企业,引导其转向经营。对这些需要转产、搬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各级政府要下定决心,设定期限,组织实施,并在关、停、转、迁前制订有效防范和监控措施,保障其生产安全。各化工企业要立足长远,积极应对,主动采取措施。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总结化工企业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充实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以进一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从现在起全市所有化工企业必须一律抓紧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必须定期组织演练,必须健全应急救援的体制和机制。确保应急救援的条件和能力能满足“及时应对、有序应对、有效应对”的要求,确保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处理工程满足防止水体污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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