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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按照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的规定,应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流产医疗费、疾病医疗费、管理费等项目。
  1.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符合计划生育流产,按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按规定的产假期和生育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本单位上年底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2.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怀孕至分娩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为了有效控制生育医疗费,各地可根据本地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实行限额实报实销的办法。限额标准应根据医疗费用的增长情况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
  3.流产医疗费。流产医疗费主要是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流产所发生的医疗手术费、检查费和药品费。
  4.疾病医疗费。疾病医疗费是指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包括产后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等疾病的治疗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等。
  5.管理费支出。社会保险机构按生育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一定比例我提取管理费用,用于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支出。
  6.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当增加支付项目,如:女职工因生育死亡的一次性丧葬、抚恤费;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费等。
  (1)一次性生育丧葬、抚恤费。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分娩死亡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的“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标准,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丧葬、抚恤费。
  (2)一次性生育补助费。企业男职工其在农村或属城镇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符合生育保险支付条件的,各地可根据情况,由社会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生育补助费。
  四、医疗管理
  1.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生育女职工及时得到医疗和帮助。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确定1-2所医院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签订有关协议,实行合同化管理。
  3.各定点医院应使用社会保险机构印制的医疗保险复式处方。
  4.生育女职工用药报销范围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公费、劳保医疗及职工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赣公医[1995]第3号)的规定执行。
  5.生育女职工在医疗期间需特殊检查(治疗)和使用贵重药品的,由定点医院诊治医生提出意见,经医院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填写《生育女职工特殊检查、治疗、贵重药品使用申请审批表》,报社会保险办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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