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赣社险局[1997]45号)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规范生育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
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劳社[199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参保和缴费
1.凡在赣的所有城镇企业(含中央部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生育保险。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系统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参加当地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生育保险登记表》,并携带《职工花名册》、《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
3.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的缴费基数标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基数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审核后确定。
4.用人单位必须按其核定的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社会保险机构有权稽核用人单位有关帐目报表,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发放生育保险费用。
二、基金筹集和调剂
1.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企业经济状况和生育女职工人数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等情况测定生育保险费的征集比例。征集比例一般应在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的0.6%左右,最高不得超过1%。
2.生育保险费征缴,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月或按委向用人单位扣缴,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3.以县、市为单位,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逐步向地市级统筹过渡。实行地市级生育保险费用统筹的应统一办法,统一比例,统一待遇标准,并建立地(市)级调剂金。
4.目前,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方,要适应降低提取比例,并采取将部分基金返还企业的办法,逐步减少生育保险基金结余。
三、支付项目和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