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时效问题的复函
(赣劳关[1997]46号)
临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来函收悉。现就工伤保险待遇执行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和江西省《贯彻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时效问题答复如下:
一、《实施细则》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前发生,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后处理的工伤事故,凡经过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全国统一致残标准评定等级后,其一次性工残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定期伤残待遇改按
《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