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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赣府发[1999]27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总体规划。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我省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改革的主要政策
  (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原则上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二)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市)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以下统称统筹地区)。以县(市)为单位统筹的,将来应逐步过渡到以地(市)为单位统筹,在没有实行地(市)统筹前必须执行地(市)统一方案。省辖市所辖的区要纳入全市区统筹范围,不能以区为统筹单位。
  (三)属地管理
  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南昌铁路局、省电力局所属单位及其职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南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铁道大桥局五桥处、铁道四局五处、铁道大桥局船管处所属单位及其职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九江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邮电、金融、工商、税务等实行条条管理为主的单位,其分支机构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生产流动性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其法人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四)缴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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