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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评议考核。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加。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订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

  (三)每年拟订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

  (五)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裁决等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六)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八)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行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相结合的百分制。通用目标占50分,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法制办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专用目标占50分,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执法特点制订,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将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绩效考核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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