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原行业统筹单位中,职工在同一行业内部转移的,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职工在行业之间或行业统筹与非行业统筹范围或跨省转移的,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
22、《实施办法》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所在地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企业填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所在地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未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职工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企业填报的《个人帐户封存申报审批表》暂予封存。待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或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企业填报的《个人帐户启封申报审批表》和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或《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申报审批表》启封个人帐户,将个人帐户中累计储存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或按规定办理职工享受其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四、帐户的支付
23、企业离退休人员发生增减变化,企业应填写相应的变动申报审批表,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待遇给付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4、按《实施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25、职工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公式如下:
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历年累计储存额×(1+上年度记帐利率×本缴费年度计息月数×1/12)+本缴费年度记帐本金×本缴费年度记帐额利息。
本缴费年度记帐额利息计算方法按附件2规定执行。
26、职工退休后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27、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28、职工退休后,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止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本缴费年度年利息=个人帐户缴费年度初余额×本年度记帐利率-本缴费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度记帐利率*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