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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18、职工在同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辖范围内(包括同属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辖的各行业内部或行业之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19、职工在本省境内跨市、县(区)或本省原行业统筹范围与非行业统筹范围流动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金额为个人帐户中累计储存额本息。
  (3)职工在缴费年度内调转的,对调转当年的记帐本金,调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年度终了时,由调入地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计息方法按附件2规定执行。对个人帐户历年累计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调转时当年的记息月数及上年记帐利率结息后,与当年个人帐户储存额一并转移。年度终了,由调入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转入月数及当年记帐利率结息。转移金额=个人帐户历年累计储存额×(1+上年度记帐利率×本缴费年度计息月数×1/12)+本缴费年度记帐本金。
  (4)职工调出时,由调出企业和调出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共同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 职工调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依据调出地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20、职工跨省流动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1998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记入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之和。
  (3)职工在缴费年度内调转的,对调转当年的记帐本金,调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转移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转移金额=(1998年1月1日前个人帐户缴费累计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上年度记帐利率×本缴费年度计息月数×1/12)+本缴费年度记帐本金。
  (4)职工调出时,由调出地企业和调出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共同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职工调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依据调出地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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