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时间、所在地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
7.个人帐户的记帐内容和比例按《实施办法》及其细则执行。
8.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利息。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9.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1号令的规定,到所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要求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登记表》,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建立参保企业缴费台帐、职工个人帐户。
10.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企业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及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按规定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记入个人帐户。
11.企业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生各种变动时,企业或职工应填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变动申报审批表,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调整企业和职工缴费工资数。
12.对于企业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企业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出现欠缴情况后,缴费采取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13.对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1999年底以前补缴,补缴部分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在1999年底以后补缴,补缴部分按《实施办法》的规定记入帐户。补缴1995年10月1日以前的欠缴金额不计入个人帐户。
14.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本缴费年度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本缴费年度利息、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
15.每一个缴费年度结束后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方法采用月积数法。即每一个缴费年度结束后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2)。
16.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
17、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由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因各种原因封存期间,不间断计息。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