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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赣劳社[1999]66号)


  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赣府发[1999]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以及《<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赣劳社[1999]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包括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帮工,下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包括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2.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199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个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4.个人帐户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1999年1月1日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1999年1月1日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原行业统筹单位,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1998年1月1日之前各行业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1998年1月1日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1998年1月1日后开始建立个人帐户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对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应至少将1996、1997两年个人实际缴费累计本息划入个人帐户,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将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实际缴费累计本息划入个人帐户。
  未建立个人帐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5.职工从尚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由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分配到企业工作的,从报到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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