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汉口空军机场周围生活区范围:从机场跑道向周边扩展1000 米的范围内,在受飞机声源影响时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的二类标准;从机场跑道向周边扩展 1500 米的范围内,在受飞机声源影响时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的一类标准;以上两类区域在不受飞机声源影响时,执行《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 2 类区适用标准。该区域以上标准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3)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原王家墩机场)周边范围: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原王家墩机场)外围向周边扩展 1000 米范围内,在受飞机声源影响时,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的二类标准;在不受飞机声源影响时,执行《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2类区适用标准。该区域自2007年7月1日起作为商业、居住混合区,执行《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 2 类区适用标准。
六、监督与管理
(一)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学环境质量负责,应采取措施,改善本辖区的声学环境质量。
(二)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订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声学环境质量标准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各级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港务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各级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声学环境质量监测
(一)声学环境质量监 测方法按《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14623-93)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GB9661-88)执行。
(二)声学环境质量监测项目、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八、附加说明
(一)本功能区类别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发的《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发布部分地面水域功能类别、大气环境质量区域和部分地区环境噪声区类别的通知》(武环〔1990〕146 号)、《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发布蔡甸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面水功能等类别的通知》(武环〔1995〕21 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地区环境声学类别的通知》(武环〔1995〕13 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划分武汉市部分区县地面水域功能、大气环境质量区和环境声学区类别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95〕245 号)等文件中关于声学功能区类别划分的内容同时废止。
(二)本功能区类别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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