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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
(武政办〔2006〕203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拟订的《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
(市环保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声学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域内的声学环境。

  (二)大工业区和区级工业经济开发区中生活小区的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

  《武汉市创建山水园林城市规划》

  (二)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三、名词术语

  (一)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二)城市规划

  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三)交通干线

  车流量每小时大于或等于 100 辆的道路。

  (四)铁路干线

  车流量每日不少于 20 列的铁路。

  (五)噪声

  人们不需要的频率在 20-20000Hz范围内的可听声。

  (六)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

  为保护人群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声学环境质量保护区。

  四、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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