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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赣劳社就[2001]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0月26日发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部长令第8号),现根据各地在失业保险金发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被告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够缴纳失业保险费才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确实困难欠缴失业保险费而一时又无法补缴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其计算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按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三、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新就业,应及时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② 创办非国有经济实体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的;
  ③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④ 有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对稳定收入的;
  ⑤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另有规定应视为重新就业的。
  四、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应按月发放,由失业人员本人按月领取;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人员档案依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经办机构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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