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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次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职工退休时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平均指数的乘积。
  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1998年至2002年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数,今后随着缴费工资的变化,计算平均指数的方法作相应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退休前五年的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数。
  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9年底前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低于0.6,按0.6计算,高于3,按3计算)。
  个人帐户建立前本人连续工龄指:(1)在行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2)行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原行业实行"统帐结合" 养老保险制度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1999年7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80元计发过渡性调节金。
  5.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体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原行业计发办法和统筹兼项目)高于按地方计发办法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在过渡期内,当年待遇差最多核减80元;2004年退休的,不再计发该项补贴
  6.按地方计发办法高于原行业计发办法的,高出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解决,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10%;2000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30%;2001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50%;2002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70%;2003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90%;在过渡期内,高出部分不能超过80元;2004年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支付。
  7.按原行业规定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以原行业封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行业尚未封定基本工资的,以1998年底的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进行封定。
  8.在按原劳动部批准的行业"统帐结合"方案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以1997年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9.原行业规定的未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的各项待遇,以及非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待遇,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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