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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2001年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6%,今后与我省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同步调整。
  6.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1. 从1998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或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2.1997年底以前个人帐户的建帐时间和记账比例,从行业按国家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之日起计算。电力、煤炭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2%;有色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1%。交通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7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2%;民航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7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1%,其他行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以前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及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3.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立、管理、支付、转移、继承等管理办法,按原省劳动力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劳社[1999]66号)的规定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以及符合省政府有关规定的部分,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执行。
  3.个人帐户建立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到达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批准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金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4.个人帐户建立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9年1月1日以后到达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南昌市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3%*个人帐户建立前本人连续工龄+过渡性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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