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1]13号)


   根据《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对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精神,现就原行业统筹企统筹企业移交省管理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行业统筹企业范围和对象
  中央部属驻赣的铁路、邮电、电力、民航、有色、金融、交通、水利和国有重点煤炭待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包括上述行业中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我省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原行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按本通知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原行业统筹企业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9年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2.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3.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职工人缴费工资;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
  4.企业缴费费率通过3至5年,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的费率。各年度行业费率调整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达通知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