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以外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转省外诊治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不得超过省内规定的项目及支付标准。
第七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经济状况等,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对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统筹地区公布执行。
第八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必须符合本暂行办法,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应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现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支付标准。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保健档案袋费、报纸费、陪护费、洗理费、门诊及药店中药煎药等服务费。
2、出诊费、院外会诊费、优质优先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等。